体验滑翔伞过(guo)程中(zhong)不慎被挂在高(gao)压线上(shang),紧急停电救援造成养殖户鱼塘的鱼苗死亡,损失应(ying)当(dang)由谁承担?近日,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紧急避险责(ze)任纠纷(fen)案,判决飞行爱好者小清承担主要赔偿责(ze)任。
滑翔降落失误 挂在高(gao)压线上(shang)
2022年6月24日,小清在某航空服务公司工(gong)作人员的安排下(xia),到台山市某高(gao)空区(qu)域体验滑翔伞。滑翔过(guo)程中(zhong),小清未能顺利降落,挂到离地(di)约90米高(gao)的高(gao)压电线上(shang)。当(dang)地(di)供电公司在接到险情通知一个半小时后,紧急采取(qu)停电措施配合救援,并在停电10分钟后向受影响的用电户发出停电通知。因临(lin)时停电,导致当(dang)地(di)某渔塘养殖的鱼苗因缺氧而死亡。后协商(shang)未果,养殖户张某以停电导致鱼苗死亡、造成经济损失为由,将小清、航空服务公司和供电公司诉至(zhi)法院,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1万余元(yuan)。
被告供电公司辩称,其为保护小清的生命安全免受侵害,采取(qu)停电措施属于紧急避险,不应(ying)当(dang)承担赔偿责(ze)任。
被告小清则认为,原告张某的损失系(xi)因供电公司停电行为造成,其非供用电合同相对人,也不应(ying)承担赔偿责(ze)任。
法院:构成紧急避险
法院审理后认为,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供电公司因小清挂在高(gao)压线上(shang)而采取(qu)停电措施是否构成紧急避险。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、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(zheng)在发生的危险,不得已采取(qu)的损害他人一定利益的救险行为。本案中(zhong),小清在体验滑翔伞过(guo)程中(zhong)由于指挥(hui)、操作不当(dang)被挂在了高(gao)压线上(shang),小清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,险情已经现实发生。供电公司为使小清的人身免受危险,紧急停电支持救援,该避险措施具有紧迫性及正(zheng)当(dang)性,且原告鱼苗死亡的损失小于小清可能遭受的人身损害,供电公司采取(qu)的措施应(ying)属紧急避险。
避险责(ze)任如何分配?
法院认为,关(guan)于本案中(zhong)原告经济损失的承担问题,根据法律(lu)规(gui)定,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,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(ze)任。小清作为引起险情发生的人,应(ying)就相关(guan)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(ze)任。
法院认为,由于供电公司从接到险情通知到采取(qu)紧急停电措施,中(zhong)间间隔(ge)一个多小时,但供电公司断(duan)电10分钟后才通知用电户,造成涉案渔塘损失的扩大,属于避险措施处理不当(dang),应(ying)承担部(bu)分责(ze)任。
法院认为,张某作为专(zhuan)业(ye)养殖户,其理应(ying)知道自(zi)备应(ying)急电源或采取(qu)其他增氧措施以应(ying)对停电风险的必要性,但其疏于防范导致鱼苗死亡,故对损失的扩大亦存在一定过(guo)错,也应(ying)承担部(bu)分责(ze)任。另外(wai),航空服务公司作为涉案场(chang)地(di)的经营者、管理者,在没有为小清报备飞行且指挥(hui)降落失误的情况(kuang)下(xia)导致事故发生,未尽安全保障义务,应(ying)承担小清赔偿义务范围内的部(bu)分补充(chong)责(ze)任。
综上(shang),台山法院判决小清承担80%的赔偿责(ze)任,供电公司和张某各自(zi)承担10%的责(ze)任,航空服务公司在小清上(shang)述给付义务的20%范围内向张某承担补充(chong)赔偿责(ze)任。
小清、航空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(shang)诉。江门(men)市中(zhong)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。
法官说法
引起险情发生者应(ying)对损失承担责(ze)任
紧急避险是指为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(zheng)在发生的危险,不得已而实施的牺牲其他较小利益的行为,该行为具有其正(zheng)当(dang)性和合法性,是免责(ze)或减轻责(ze)任的情形之一。如此,紧急避险应(ying)符合以下(xia)三个条件:一是存在威胁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的现实急迫危险;二是采取(qu)避险措施须在不得已的情况(kuang)下(xia);三是避险措施未超(chao)过(guo)必要的限度。
《中(zhong)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总则编第一百八十二条规(gui)定了紧急避险制度,该制度属于民法典体系(xi)中(zhong)的基本规(gui)则。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,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(ze)任。紧急避险采取(qu)措施不当(dang)或者超(chao)过(guo)必要的限度,造成不应(ying)有的损害的,紧急避险人应(ying)当(dang)承担适当(dang)的民事责(ze)任。
本案系(xi)因飞行爱好者在滑翔过(guo)程中(zhong)被挂高(gao)压线,供电公司作为高(gao)压线路所有人和管理者,对高(gao)压线路负有管理义务,在高(gao)压线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情况(kuang)下(xia),不得已牺牲其他用电户较为不紧急的利益,采取(qu)停电措施协助救援,成功避免了危险,该行为确有其正(zheng)当(dang)性,属紧急避险,应(ying)作为减轻责(ze)任的情形。同时,供电公司接到险情时,理应(ying)清楚预见(jian)紧急停电几乎是必须采取(qu)的协助救援措施,从事件发生的时间线来看,供电公司也有充(chong)足的时间提前通知用电户,但其直至(zhi)停电10分钟后才发出停电通知,造成了渔塘经营者的损失,属于避险措施处理不当(dang),理应(ying)承担部(bu)分责(ze)任。
法官表示(shi),近年来,跳伞、滑翔等极限运动因其独(du)特的冒险性和刺(ci)激性,成为备受青年群体青睐的“打卡”项目。在此提醒,在体验极限运动时一定要注意服务机构是否具备相关(guan)资质、是否按规(gui)定报备等,同时注意运动期间的人身安全,避免将自(zi)己陷入危险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
来源:人民法院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