习近平总书记强调:“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,适时推(tui)动条件(jian)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。”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《决定》对(dui)深化生态文明(ming)体制改革作出战略部署,明(ming)确提出“编纂生态环境法典”。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(tui)进美丽(li)中国建设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(gong)生的现代化的重大(da)举措,具(ju)有重大(da)时代意义、理论意义、实践意义和世界意义。深入(ru)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,必须加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理论与实践研究,以高水平的法学研究成果服务(wu)生态环境法典高质量编纂。
把握立法条件(jian)
法典是人类法治文明(ming)的重要标志和制度缩影。法典作为(wei)国家立法的高级形式,其最大(da)特点就是集大(da)成、成体系、成系统,因此也需要比一般立法更为(wei)严(yan)苛的立法条件(jian)。从我国民法典编纂经验和其他(ta)国家法典编纂的实践看,充分的理论准备、经济社会发展(zhan)的现实需求、深厚的立法积淀(dian)等,是法典编纂的必备条件(jian)。我们要深刻把握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各项立法条件(jian),充分认识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必要性、可行性和紧迫性,不断增(zeng)强信心和决心,充分利用各方(fang)面资(zi)源和有利条件(jian),为(wei)世界贡(gong)献一部具(ju)有中国特色、中国风格、中国气派的生态环境法典。
具(ju)备坚实的理论基础。理论是行动的先导。新时代以来,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文明(ming)建设,强调“只有实行最严(yan)格的制度、最严(yan)密的法治,才(cai)能(neng)为(wei)生态文明(ming)建设提供可靠保障”。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(ming)思想科学指(zhi)引下,“生态文明(ming)建设”“把我国建设成为(wei)富强民主文明(ming)和谐美丽(li)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”写入(ru)宪法,成为(wei)党和人民的共(gong)同意志,以法律为(wei)支撑的生态文明(ming)制度体系不断健全。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(ming)思想凝聚着我们党对(dui)社会主义法治建设、人类法治文明(ming)发展(zhan)的规律性认识和对(dui)生态文明(ming)建设的规律性认识,蕴含着强大(da)的真(zhen)理力量和实践伟(wei)力,为(wei)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(zhi)南。
存在强烈的现实需求。新时代,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(wei)人民日益增(zeng)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(zhan)之(zhi)间的矛盾。从“盼(pan)温饱”到“盼(pan)环保”,从“求生存”到“求生态”,人民群众对(dui)民主、法治、公平、正(zheng)义、安全、环境等方(fang)面的要求日益增(zeng)长。同时,我国经济社会发展(zhan)已进入(ru)加快绿色化、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(zhan)阶段(duan),统筹高质量发展(zhan)和高水平保护(hu)任重道远,生态文明(ming)建设仍处于压力叠(die)加、负重前行的关键期,迫切需要聚焦建设美丽(li)中国,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(neng)力现代化水平。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成为(wei)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(fang)式满足人民群众对(dui)美好生态环境新期待的必然选择。
形成覆盖全面的立法体系。改革开放以来,经过(guo)长期努力,我国生态环境领域已经形成了涵盖30多部法律、100多件(jian)行政法规、1000多件(jian)地方(fang)性法规以及众多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生态环境保护(hu)法律制度体系,立法成就举世瞩目。但(dan)也要看到,由于以往生态环境立法采取分散立法模式,缺(que)乏体系化思维,分散于民法、行政法、经济法等部门法中的生态环境立法存在重复和不协调等问题(ti),导致法律适用不畅、影响执法质效。编纂生态环境法典,有利于提升(sheng)生态环境立法的系统性、整体性、协同性。此外,自1979年我国制定第一部环境保护(hu)法以来,学界就开始进行生态环境立法的体系化研究,积累了丰富成果,为(wei)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了学术支撑。
探求模式方(fang)法
编纂生态环境法典,要将新时代生态文明(ming)建设成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,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、共(gong)谋全球生态文明(ming)建设等理念要求转化为(wei)法律原则、法律制度。这是一项涉及面广泛、实践性很强的立法工作。必须从实际出发,立足现实国情,对(dui)法典的模式选择、逻辑框(kuang)架、编纂方(fang)法等问题(ti)进行深入(ru)研究,为(wei)立法机关编纂出一部反映(ying)人民意愿(yuan)、切实管用有效的生态环境法典提供有益学术参考。
研究合理模式。通常(chang)而(er)言,法律的体系化有两(liang)种模式,即“基本法 单行法”的基本法模式和法典化模式。前者因结构分散,往往难以避免单行法脱离基本法约束(shu)、违反基本法的情况。法典化模式的优点在于有较完备的逻辑体系,能(neng)够(gou)较好地体现立法的民主性、科学性、全面性、可预测性和易操作性,便于统一法律适用,但(dan)如何保持开放性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(ti)。应深入(ru)分析(xi)其他(ta)国家环境法典编纂的经验教训,分析(xi)生态环境法典与民法典编纂的差异性,深入(ru)研究综合了基本法模式和法典化模式优势和特征的“适度法典化”模式在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中的作用,即将基础性、原则性、共(gong)通性的法律制度编入(ru)法典,在废止部分法律的同时保留相关单行法,从而(er)既增(zeng)强生态环境立法的体系性,又保持一定的开放性,克服机械僵化的弊端。
构建逻辑框(kuang)架。20世纪末以来,领域型学科在全球兴起成为(wei)一个非(fei)常(chang)瞩目的知识现象。领域型学科是指(zhi)以问题(ti)为(wei)导向、汇聚各种学科方(fang)法集中解(jie)决人类面临危机的综合性新兴学科。生态环境保护(hu)就具(ju)有领域型学科的特点。在我国,随着重点领域、新兴领域、涉外领域立法不断加强,并受领域型学科影响,“领域法”逐渐(jian)成为(wei)与“部门法”并列(lie)的法学概念。生态环境立法就具(ju)有以问题(ti)为(wei)导向、综合各种法律调整手段(duan)的“领域法”性质。这意味着作为(wei)“领域法”,生态环境法典具(ju)有既不同于民法典以民事权利为(wei)主线、以意思自治为(wei)核心价(jia)值、以裁(cai)判规则为(wei)主的逻辑结构,也不同于行政法典以行政权力为(wei)主线、以依(yi)法行政为(wei)核心价(jia)值、以管理性规范加行政程序为(wei)主的逻辑结构,而(er)是以生态、环境、资(zi)源三个方(fang)面的法律问题(ti)为(wei)主线,以人与自然和谐共(gong)生为(wei)核心价(jia)值,融管理性规范与裁(cai)判性规范、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于一体。从生态环境法典的“领域法”性质出发进行编纂,有利于实现法典形式系统性、制度合理性、程序顺畅性、结构开放性和体系稳定性的有机统一。
完善编纂方(fang)法。法典编纂既不是重新制定新法,也非(fei)对(dui)已有法律简单整理、照抄照搬,而(er)是需要以一定的法律编纂理论为(wei)基础,统筹运用立改废释纂各种方(fang)法,实现法典各方(fang)面规则内在一致、相互支撑、逻辑自洽。当前,对(dui)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方(fang)法和方(fang)法论的研究还不够(gou)深入(ru),必须抓紧补短板、强弱项。要植根中华(hua)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沃土,深入(ru)研究、充分汲取中华(hua)法系“寓道于术”“有典有则”“以类聚篇”等法典编纂技术,借鉴民法典编纂成功经验,对(dui)成于不同历史阶段(duan)、具(ju)有不同立法目的、混合不同立法技术的现行生态环境立法进行编订纂修(xiu)、系统整合、集成升(sheng)华(hua),提炼出更加完善的法律规范。法典编纂的对(dui)象既包括现行立法,也包括相关司法实践,还要做好立法论思维与司法论思维的衔接转化。在立法论中,法律是思考的客(ke)体;在司法论中,法律是思考的根据。要适时跳出立法论思维,善于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探求法典编纂的合理形式与内容,使法典更好满足执法司法需要。
加强学术创新
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《决定》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,这表(biao)明(ming)生态环境立法的立法方(fang)式正(zheng)从“成熟一个制定一个”转向协同共(gong)进,从以创制为(wei)主转向统筹创制和清理、编纂和解(jie)释,更加注重增(zeng)强法律的可持续发展(zhan)能(neng)力。研究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过(guo)程也是中国自主的生态环境法知识体系的建构过(guo)程。要依(yi)法保障生态环境领域各类社会关系得到妥(tuo)善调整、各种社会行为(wei)得到有序规范、各方(fang)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(hu),必须加强法学理论研究创新,以中国自主的生态环境法知识体系支撑生态环境法典编纂。
推(tui)进概念创新。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必须以内涵明(ming)确、外延清晰的法律概念为(wei)基础。首先要以生态环境领域现行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党内法规、地方(fang)立法等为(wei)研究对(dui)象,在认真(zhen)研究其立法背景、历史渊源、规范内容、矛盾冲突、短板弱项的基础上,对(dui)生态文明(ming)法治建设涉及的概念进行系统梳(shu)理,甄别原创词(ci)汇、外来词(ci)汇、技术词(ci)汇、政策(ce)词(ci)汇、司法词(ci)汇,提炼以生态环境、环境权、可持续发展(zhan)等为(wei)概念基石的“法言法语”,形成从生态环境法典总则到各编由基本概念、专门概念等构成的范畴体系,为(wei)把分散的生态环境立法转变为(wei)内部协调一致的法典提供坚实概念基础。
注重问题(ti)创新。当前,学界在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条件(jian)等问题(ti)上已经取得一些成果。但(dan)也要清醒看到,在生态环境法典的价(jia)值论、实践论等问题(ti)上研究还相对(dui)不足。比如,基础理论研究尚(shang)停留在学术构想层(ceng)面,对(dui)域外法典研究不够(gou)深入(ru),对(dui)中国实际问题(ti)关注不够(gou),能(neng)够(gou)解(jie)决中国实际问题(ti)的创新性研究较少,各种研究之(zhi)间关联度不高。问题(ti)是推(tui)动研究深化的动力。在法典编纂研究中,事实判断问题(ti)和价(jia)值选择问题(ti)最为(wei)重要,也是学术创新的增(zeng)长点。要善于提出新问题(ti)、取得新成果,推(tui)动生态环境法典在事实判断问题(ti)上更好体现我国生态文明(ming)法治建设的先进经验,在价(jia)值选择问题(ti)上更好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(jia)值观。
实现方(fang)法创新。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方(fang)向已经确定,接下来就要搭建最合理的“路和桥”,解(jie)决方(fang)法问题(ti)。要处理好社科法学方(fang)法与教义学方(fang)法、整体主义方(fang)法和还原主义方(fang)法的关系,区别不同方(fang)法的适用对(dui)象和语境差异。研究立法涉及的各种社会因素及其条件(jian)制约,需要运用社科法学方(fang)法,借助经济学、社会学等其他(ta)社会科学研究手段(duan)把握立法涉及的社会事实问题(ti)。教义学方(fang)法则用于分析(xi)法律适用的思维过(guo)程和实际经验,对(dui)总结归纳法律规则具(ju)有重要意义。同时,还要做到“见树木又见森林(lin)”,既以整体主义方(fang)法分析(xi)生态环境法典所面临的“人与自然和谐共(gong)生”这一复杂系统问题(ti),也要以还原主义方(fang)法观察这个复杂系统中的个体和要素,以正(zheng)确处理权力和权利、公益和私益、人类与自然等各种关系。要树立高度的方(fang)法论自觉(jue),综合运用不同研究方(fang)法,推(tui)动不同研究方(fang)法集成创新,产(chan)生“1加1大(da)于2”的研究合力。
(作者为(wei)全国人大(da)环境与资(zi)源保护(hu)委(wei)员会副主任委(wei)员、中国法学会环境资(zi)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)
《人民日报》(2024年10月08日09版)
责编:秦雅楠、卢思宇